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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9 14:50:00    阅读:6303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0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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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
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和配售等工作,根据国家及
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分
配、销售、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
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
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建设标准、销售对象等,主要面向住
房困难的人才、特定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
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
等工作;市公务员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才审核、认定工作,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最终把关;市物价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定价
工作,市国土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用地收储和出让等工作;梅列、
三元区政府及市监察局、发改委、规划局、人社局、科技局、经
贸委、教育局、卫生局、宣传部、农办、台办、民政局等有关部
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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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
用地在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建设和筹集方式
(一)采取“限房价、定标准、竞地价”方式建设。在土地
出让条件中,对拟出让地块限定住房套型、最高销售价格、建设
标准等,采取向上竞地价、向下竞房价方式选择开发商实施项目
建设。
(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在土地出让条件中,
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
积、建设标准、建设进度、销售价格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
品房项目中按出让条件配套建设。
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国土局会同市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制
定,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中。
(三)调整存量或闲置政策性住房。报经市政府同意,将由
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存量或闲置的政策性住房(含安置房、公
房)调整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由市
国土局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政策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等手续,
市住建局依法办理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手续,市房屋权属登记中
心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等手续,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渠道。市住房
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配售申请、审核、分配等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或市政府委托的相关企业作为销售主体与申购人签
订销售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调整存量或闲置政策性住房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销(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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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纳入监管并全额缴交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办理结
算。
(四)提供自用土地挂牌建设。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
大型企业以及大专院校、三甲医院等特定人才集中的企事业单位
提供自用土地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具体由企事业单位向市国土局
提出自用土地收储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申请,市国土局会同市规
划局、住建局提出收储和建设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土局
实施收储后会同市规划局、住建局、物价局拟定挂牌出让条件,
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限房价、定标准、竞地价”方式建设。
(五)集中建设员工公寓限价销售。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
划拨土地方式由政府集中建设员工公寓,限定销售价格出售给市
区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由企业负责向员工出租,出
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具体由梅列、三元区政府负责调查
辖区内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企业购买需求并报市住建局,市
住建局根据需求会同市国土局、规划局提出选址和建设意见报市
政府批准后建设。
第七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房
源所占比重原则上应达到 70%以上。具体由市规划局在建筑方案
审核阶段负责把关。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
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
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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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
建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品质、装修档次、居住环境不低
于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
号)规定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
房市场价格的 70%-80%由市物价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
公布并执行。
第十一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
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性贷款。限价商品住房的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标准缴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三明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申请之日
前五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住房交易行为,没有享受过房改房、集
资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
(二)申请人或配偶在三明市区创办企业(研发机构、小微
企业,下同),或已被三明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聘用。
(三)申请人或配偶必须符合以下人才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省“海纳百川”
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才、产业高地领军人才或海西创业英才;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或省级人选;
省级优秀人才。且在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服务或创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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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满六个月以上。
2.市级优秀人才;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及以上科
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且在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服务或创办企业满六个月以上。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日制博士学位或高级
技师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我市年度引进人才指导
目录的紧缺急需人才。且在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服务或
创办企业满一年以上。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日制硕士学位或技师
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人员。且在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服务或创办企业满二年以上。
5.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工资格的人员。
且在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服务或创办企业满二年以上。
第十三条 对市政府确定需要对接限价商品住房安置的市政
建设、土地收储、棚户区及旧屋区改造拆迁项目,只要租住单位
住房的拆迁安置对象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件,则可以优先
提供限价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配偶的,配
偶应做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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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将房屋座落、数量、价格、申请方式、申请
时间等相关配售信息在三明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户籍、
住房、就业等情况,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
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对象的户口簿(含金沙9170登录入口)、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和
复印件。
3.符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才,必须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技能等级证书、荣誉证书等。
4.已被三明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聘用的,提供
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合同或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我市创办企
业(研发机构、小微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原件和
复印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在本单位工作或服务时间证明、工资发放
证明、申请人现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主要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
6.从异地迁入或户籍在异地的,需提供在原户籍地住房保障
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等政策性购房优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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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信息等情况的授
权书。
8.签署诚信申购承诺书。
9.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需退回原件的材料进行
核对,并加盖核对公章,对核对情况负责。应自报名截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内社区居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
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成员信息、
就业情况、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
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 7 日,公示无异议
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审
查。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或退回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要求在 3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
门。
3.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人才资料提交市公务员局,市公务
员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人才分类及归属提交市人社局、科技
局、经贸委、教育局、卫生局、宣传部、农办、台办、民政局等
相关职能单位,相关职能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务员局出
具人才审核意见。市公务员局将审核意见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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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4.市住房保障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房屋登记)、
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状
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
策及其它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认定。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在市区主
要报刊及三明市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 7 日。经审核和公
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签署最
终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
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采取分批次和公开抽签、摇号相结
合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购人依据选房顺序的先后依次选房。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 1 至 5 类人才,分别按第 1 至第 5 批次选
房,同批次条件下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现场抽签、摇号和选房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邀请相关监督等
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监督,现场公布抽签、摇号和选房结果,并
向选房人核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注明所选房屋的座落、房
号、面积及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和要求。抽签、摇号和
选房结果在三明市建设信息网等三明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为 7 天。
第十八条 申购人持《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和相关证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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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与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未取
得住房保障部门核发的《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的,销售单位不
得与申购人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购房
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抽签、摇号、选房或选房后未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签完合同后未按规定缴交房款的,
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且自放弃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
房保障申请。
第十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
有大型企业、大专院校、三甲医院提供自用土地建设限价商品住
房的,房源按照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准入条件面向本单位
职工销售。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本规定实施
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权属登记时,登
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
房(有限产权),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其中,限价销
售给企业的员工公寓,还另需注明“限价员工公寓,上市交易需
取得政府同意并由政府回购”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限价销售给企业的员工公寓原则上只用于出租
不得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并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直行政事业资产营运管理中心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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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回购时,售房企业需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补交土地出
让金,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回购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回购价格=原购房合同价+(交易时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
场指导价-原购房合同价-补交的土地出让金)×50%。
第二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员工公寓除外)上市交易
时,必须交纳房屋溢价收益款。房屋溢价收益款按照上市交易时
点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合
同价格差价的 30%核定。限价商品住房溢价收益款缴入市级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等
支出。未按规定缴纳房屋溢价收益款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
给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所有权人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
内,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行为,依法接受
有关部门的监督,参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有关单位应当
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
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购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骗取限价商品住房
的,收回限价商品住房并依法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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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限价商品住房产生的相关损失与后果由申购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审核、
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市直有关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台办、农办,市监察局、发
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卫生局、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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